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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签订离婚协议,一方反悔能否撤销?

发布者:许迪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262人看过

双方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通常情况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例外是,一方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使对方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主张被欺诈、胁迫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夫妻签订离婚协议,一方反悔能否撤销?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

2014年5月20日,方某某和刘某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结婚,其后,方某某购买了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方某某名下。

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8年11月12日,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房屋归刘某某所有,该房屋贷款由刘某某偿还。随后,刘某某偿还房贷19万余元。

某某要求方某某履行产权过户手续时,方某某拒绝办理,并诉至法院,以欺诈、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案的房屋应按协议约定归被告某某所有。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某的诉讼请求。

总结

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方对自己权力的行使与放弃的过程。家庭生活中涉及到方方面面,一方有可能出于某种考虑,放弃自己在财产分割中应享有的权利。在离婚协议中,也就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一旦签订协议书,没有法定事由,是无法撤销的。本案涉及双方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通常情况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例外是,一方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使对方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主张被欺诈、胁迫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而这种举证对当事人来说是及其困难的,即使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也很难举证。婚姻不同于合同,《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时,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可以撤销。”但婚姻法没有此方面的规定。

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案的房屋应按协议约定归被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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