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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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个醒:清算是个坑!

发布者:许迪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5日|分类:公司解散 |403人看过


今天接到一个咨询,某公司解散后组织自行清算,但自行清算的程序却被债权人的一纸诉状给阻止了,向我们咨询破解之道。

借着这个新鲜出炉的咨询,笔者想说说公司解散清算的事情。

在法律上,公司解散并不意味着公司不存在了,只有经过注销登记后,其法人资格才归于消灭。而注销登记有一个前置程序,那就是清算程序。

在这里,我们给拟组织自行清算的公司提个醒:清算是个坑。

这个坑有多种表现形式,咱们说几个实践中比较常见的。

一、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在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合并、分立除外)后,应在该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实践中,有些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给自己挖了第一个坑

1.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1173号

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参考案例: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8民初4601号

二、未履行通知、公告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清算组需要履行通知和公告的法定程序,将清算事宜通知到公司的债权人,使其申报债权,维护合法利益。

实践中,不少股东因为种种原因不愿通知债权人,想着“悄悄地”清算、“悄悄地”注销,给自己挖了第二个坑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债权人可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8491号

三、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

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时候,工商登记机关仅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公司提交的清算报告,无法做到有效的实质性审查。这一点,成为了不少人眼中的“可趁之机”。

实践中,不少股东为了达到“悄悄注销”的目的,不惜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的清算报告,以骗取注销登记,为自己挖下了第三个坑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53244号

综上,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中,到处都是坑,股东一不小心就会掉进去。建议在处理此类问题之前,及时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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