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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调岗?

发布者:许迪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727人看过

通常来说,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为了配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而进行的,属于自主用工权的体现。但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在不想支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同时,想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就采用“调岗”的方式逼走劳动者。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

一、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工作岗位但未约定如何调岗的,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列情形时,用人单位自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属于违约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参照原岗位工资标准补发差额。

二、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如果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情况确实已经发生变化,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的,那么调岗属于合理范畴劳动者主张赔偿的话将得不到支持

2、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则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对调岗的合理性进行证明。如何判断用人单位的调整具有合理性呢?应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

三、调岗与调薪同时进行

用人单位在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同时调整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接受调整工作岗位但不接受同时调整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调整理由进行说明

用人单位应当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劳动者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性质、双方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等方面,综合说明其调岗调薪的理由。如果用人单位无法就其调薪行为提供正当理由的,则该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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