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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如何正确行使知情权?

发布者:许迪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340人看过

公司股东如何正确行使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相关会议记录、决议、财务报告等资料,掌握公司实际运营状况的权利。法律之所以赋予股东知情权,是因为很多公司的股东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而知情权就是其对公司情况进行了解的重要渠道。

鉴于股东知情权的重要性,我们整理了《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期对股东知情权进行简单梳理,仅供参考。

一、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二、公司章程、股东协议能否限制股东行使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属股东法定权利,具有固有权属性,既不能被剥夺、限制,也不能由股东通过协议主动放弃。只要是公司股东,就依法享有知情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九条的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公司阻碍股东行使知情权怎么办?

股东使知情权时,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若公司明确拒绝股东的请求,或公司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未给予明确答复时,股东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权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另外,股东若在知情权诉讼中胜诉,法院会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则可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行使知情权。此时,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四、哪些人可以提起知情权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知情权诉讼的主体只能是公司股东。

但是,曾经是公司股东但起诉时已经丧失股东资格的“前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同样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

五、哪些情形下股东不可行使知情权?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什么叫做“有不正当目的”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可认定为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因此,上述情形下,公司有权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

六、股东行使知情权给公司造成损失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一条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股东行使知情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且不得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即是说,会计师、律师等辅助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人员亦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否则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股东如何正确行使知情权?”的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欢迎随时向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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