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而合法有效的遗嘱需要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可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被继承人都有机会、有意愿意识留下遗嘱,有的被继承人还可能会留有遗书,那么遗书中处分了遗产,可以按照遗嘱继承进行继承吗?
案件简述
1994年9月26日匡某忠与刁某冬登记结婚,二人育有一婚生女匡某玲,后二人因感情破裂于2000年12月登记离婚,匡某玲归刁某冬抚养。
2004年9月1日匡某忠与刘某丽登记结婚,2006年5月27日二人育有婚生一子匡某亮。
丁某是匡某忠的母亲,匡某忠的父亲匡某久于2014年8月16日去世。
2017年10月28日,匡某忠自书《遗书》一份,其中记载:属匡某忠的所有存款和家产去逝(世)后都归刘某丽和匡某亮所有,任何人不能占有,匡某忠在遗书尾部签名、捺印。
2019年1月17日,匡某忠因病去世。而匡某玲认为遗书不属于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遂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案件审理过程中,匡某玲申请对涉案遗书文字、签名笔迹进行司法鉴定。经依法委托鉴定,黑龙江众维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众维司鉴(2020)文鉴字第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此份遗书主文及落款处的“匡某忠”签名字迹与经当事人认可的载有匡某忠字迹的送检四份样本字迹是同一人的笔迹。
本案中,匡某忠已于2017年10月28日自书遗书一份,且此份遗书经司法鉴定足以认定其真实性且为匡某忠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份遗书属于自书遗嘱;遗嘱中虽未写明其遗产的具体情况,但已明确载明“所有存款和家产”均由刘某丽、匡某亮等两名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对其财产进行了明确无其他歧义的处分,故该份遗嘱合法有效,匡某忠遗留财产应按遗嘱记载予以处分。
律师评析
我国继承方面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我国继承方面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遗愿,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遵循被继承人的遗愿是核心原则,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只不过是被继承人遗愿的保障,只要能真实反映被继承的遗愿,即便被继承人遗留只是书面文件(遗书)的遗愿,同样可以达到自书遗嘱的法律效果。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本案中,被继承人匡某忠所写的《遗书》是他亲自写的,亲笔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案例改编自: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黑0691民初3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