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素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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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去的钱,有连带责任保证人就万无一失?

发布者:周素华律师|时间:2017年10月01日|分类:抵押担保 |469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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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借给李四200万元,约定该笔借款的利息为月息2分,2016年5月31日为还款期。王五在李四给张三出具的借条下方署名:连带保证人王五。到了约定的还款期李四并没有按约还款,张三起初碍于朋友情面也没好意思催促,再加之听人说只要两年之内起诉(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已经将一般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都是可以的,想着况且还有王五做了担保的,就算张三还不上不是还有王五嘛。到2017年5月的时候,张三听说李四最近生意上出了一些问题,找李四还款,李四表示自己也是有心无力呀。张三想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借条有,转款凭证有,李四王五都是签了字的,反正两个人,虽说李四做生意亏了钱,但是王五在城南一套房子也不止200万。张三也没请律师,直接自己到法院去起诉了李四、王五,让李四偿还本金和利息,王五承担连带责任。法庭上李四对于借钱的事实是认可的,只是表示真的是没钱还款。王五的律师说,王五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其保证期间应该是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这六个月期间,张三从未向王五主张过连带责任。王五的连带保证责任已经免除。张三现在无权要求王五承担连带责任。结果法官居然真的判决王五不用承担连带责任。只是让李四还钱,但是,李四现在根本没有偿还能力,张三这个官司打的是真正的叫做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张三怎么都想不通,明明王五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什么法院会认定王五的保证责任已经解除了?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方式分为两种:一般保证跟连带责任保证。在上述案例中,王五对就李四对张三的债务承担的就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为了便于理解,先来了解一下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定义。所谓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谓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从前面关于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定义,不难看出,对于债权人而言,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具体到本案中,也就是说,张三在李四没有按约还款的时候,他既可以要求李四还,也可以要求王五还,王五并不能说你要先找李四还,他还不上再找我。但是如果王五是一般保证人,那么如果张三没有通过法院或者仲裁要求李四还款且没有得到清偿,就直接找王还款的话,王五是可以拒绝的,完全可以说你先找李四,他还不上再找我。

在本案中,王五保证责任免除的关键在于。张三并没有及时的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导致王五作为连带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已经过了,于是丧失了要求王五承担连带保证的权利。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并没有就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间作出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之下,就应该适用法定的6个月。也就是说在借条约定的2016年5月31之后的六个月内,张三必须向王五(只是想李四主张还款是不行的)主张要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过了六个月的话,王五完全可以主张其保证已经被免除了。因此,法院判决王五免除保证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周素华律师

                                    2017年10月1日于蓉城少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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