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 ,男,34岁,汉族,现住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告: ,男,35岁,汉族,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治疗期间的误工费共计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共计 元;
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原告保留随后可能出现的其他诉权(包括但不限于伤残补助费、二次手术费及其他因伤害造成的损害赔偿)。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雇佣关系。自2011年6月9日开始,原告一直受雇被告为被告开车,工资是每月3800不含吃住费。2011年10月4日在大同县峰峪乡西后子口村的矿山上,因为拉铁矿石发生汽车溜车事故,原告从车上跳下,导致左脚脚跟骨折,被告让一个姓李的司机上矿山接我,然后在宋姓的司机陪同下去大同县诊断,确诊脚跟粉碎性骨折。之后被告就对此事再不过问,我几番催促下也未果。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是雇佣关系,原告在受雇期间非由己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受伤,被告应当承担该损害造成的各项费用。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二年一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