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术校律师 06:18-23:58
孙术校律师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
13013240712
咨询时间:06:18-23:58 服务地区

农民工与施工单位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

作者:孙术校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84次举报

一、定义简述

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该从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所具备的实质要件来分析。

关于劳动关系具备的要件,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就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下发的通知中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通知明确了认定劳动关系判断依据,其中最显著的特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法律规范直接适用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2005)12号文件系部门规范性文件,该文件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冲突的。该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条实际上也间接说明包工头雇佣人员与建筑企业没有雇佣关系。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律规范适用,而规范性文件并不能作为法律规范直接适用。

当然,建筑企业违法分包的,虽不能认定民工与建筑企业为劳动关系,但农民工的权益也并不是得不到法律保护,如农民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后,可以雇佣关系为由,请求包工头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孙术校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6
  • 河北术校律师事务所
    • 执业16年
    • 13013240712
    • 河北术校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7年 (优于93.5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0次 (优于97.2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8次 (优于97.8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95431分 (优于99.5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3小时内

    • 投稿文章

      1158篇 (优于81.97%的律师)

    版权所有:孙术校律师IP属地:河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204412 昨日访问量:215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