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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

作者:孙术校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73次举报

问:“我被公司指派到外地出差,回来后,公司对我提交的一张差旅费报销单据证明人一栏签名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律师,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要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律师解答:

现在就你的问题作如下解答:

法律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作了严格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除上述法定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就你所述的情况而言,你和公司之间系就报销单据签名的真伪发生争议,建议你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如果鉴定结果表明你并无造假,那么公司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规定,你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公司依法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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