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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一方在监狱另一方怎么离婚

作者:孙术校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24次举报

原告刘某(女)2006年3月初,在单位同事介绍下,原告与被告张某(男)相识,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一个月后,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深入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在和被告相处交往数月后,原告发现双方在性格、生活习惯和学识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双方存在很多无法化解的矛盾。后双方分居未联系过。2012年10月,原告得知被告因故意伤害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在保定某看守所服刑。原告认为,双方自登记结婚以来,两人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过,虽有夫妻之名,却无夫妻之实,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被告目前仍在服刑中,再继续维持这段婚姻已没有任何意义。之后,原告诉至保定南市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2013年6月,保定南市区法院在监狱开庭审理此案。在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努力下,以及本案主审法官协调下,本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调解离婚。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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