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术校律师 06:18-23:58
孙术校律师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
13013240712
咨询时间:06:18-23:58 服务地区

律师解析期房转让产生纠纷怎么处理

作者:孙术校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32次举报

陈先生于2005年4月以110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7年4月。2008年10月,在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陈先生与王小姐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以15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转让给王小姐,并约定在陈先生取得产权证后,双方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8年12月,陈先生不再同意将房屋转让给王小姐。双方引发争议,并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

自期房限转政策出台后,期房转让纠纷就开始频频发生,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定金合同、附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等方式进行期房转让,这些方式对买卖双方存在着诸多风险。本案中,陈先生虽未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但由于陈先生与王小姐之间的购房协议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即使陈先生愿意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王小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陈先生继续履行合同;王小姐要求陈先生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是,陈先生取得该房屋产权,或该房屋所在楼盘办出产权证,陈先生能够依法取得该房屋产权。

律师建议:

律师建议购房者待买方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再进行房地产买卖,不要因一时心急,惹来不必要的麻烦。

孙术校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6
  • 河北术校律师事务所
    • 执业16年
    • 13013240712
    • 河北术校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7年 (优于93.5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0次 (优于97.2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8次 (优于97.8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95429分 (优于99.5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158篇 (优于81.97%的律师)

    版权所有:孙术校律师IP属地:河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204065 昨日访问量:215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