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于2005年4月以110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7年4月。2008年10月,在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陈先生与王小姐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以15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转让给王小姐,并约定在陈先生取得产权证后,双方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8年12月,陈先生不再同意将房屋转让给王小姐。双方引发争议,并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
自期房限转政策出台后,期房转让纠纷就开始频频发生,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定金合同、附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等方式进行期房转让,这些方式对买卖双方存在着诸多风险。本案中,陈先生虽未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但由于陈先生与王小姐之间的购房协议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即使陈先生愿意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王小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陈先生继续履行合同;王小姐要求陈先生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是,陈先生取得该房屋产权,或该房屋所在楼盘办出产权证,陈先生能够依法取得该房屋产权。
律师建议:
律师建议购房者待买方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再进行房地产买卖,不要因一时心急,惹来不必要的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