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术校律师 06:18-23:58
孙术校律师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
13013240712
咨询时间:06:18-23:58 服务地区

未成年人犯罪可不被逮捕的情形

作者:孙术校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31次举报

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

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相关法律可参考: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三条 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

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一)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

(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三)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四)犯罪后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

(五)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六)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

(七)其他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形。

孙术校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6
  • 河北术校律师事务所
    • 执业16年
    • 13013240712
    • 河北术校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6年 (优于93.4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0次 (优于97.2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8次 (优于97.8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95378分 (优于99.5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158篇 (优于82.39%的律师)

    版权所有:孙术校律师IP属地:河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096858 昨日访问量:292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