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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讲解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及赔偿项目

作者:孙术校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08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2〕21号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根据上述规定,可看出:

1、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不包括残疾赔偿金。

2、但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3、刑事案件中造成被害人或者公私财物损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虽然只规定了因被告人的犯罪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才予以赔偿,但由于我国在部门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机动车作了特别规定,即要求机动车辆进行强制保险,以充分保护救济第三者的利益,而正因为有了强制保险作为第三方对第三者的救济和保护,所以最高法院对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作出了特别规定,故对交通肇事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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