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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律师事务所解析——强制执行相关知识

作者:孙术校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9次举报

一、 什么是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二、 强制执行涉及的期限问题

1、 当事人的申请期限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计算,分期履行的,按每期的最后一日分开计算,无履行期间的,按照法律文书的生效之日起计算。

2、 法院执行的期限

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应在六个月内采取执行措施,6个月内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申请执行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三、 强制执行措施

1、 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2、 排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外被执行人的收入,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

3、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4、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5、 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四、 法院不可执行的财产

1、 保障基本生活的财产(被执行人和其所扶养家属)

① 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② 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③ 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2、 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3、 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在金钱债权执行中,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仍可正常执行:(一) 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 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4、 知识产权

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 荣誉

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以上内容由河北省保定市孙术校律师专业团队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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