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术校律师 06:18-23:58
孙术校律师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
13013240712
咨询时间:06:18-23:58 服务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孙术校律师解析——房屋出租违约责任

作者:孙术校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21次举报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

以上内容由河北省保定市孙术校律师专业团队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孙术校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6
  • 河北术校律师事务所
    • 执业16年
    • 13013240712
    • 河北术校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6年 (优于93.5%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0次 (优于97.2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8次 (优于97.8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95421分 (优于99.5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158篇 (优于82.28%的律师)

    版权所有:孙术校律师IP属地:河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150423 昨日访问量:102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