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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你了解吗

作者:孙术校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6次举报


敲诈勒索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数额的认定标准如下: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从2000元起至5000元;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从3万元至10万元不等;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极其巨大”,从30万元到50万元不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解释》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可以按照《解释》第一条规定的50%确定“数额较大”的标准:

(1) 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 一年内受到敲诈勒索行政处罚的;

(3) 敲诈勒索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残疾人的;

(4)以纵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威胁敲诈勒索的;

(5) 以黑恶势力的名义敲诈勒索;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记者等特殊身份实施敲诈勒索的;

(7)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解释》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至第七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80%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行为

(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

(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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