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预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定金担保合同债权受偿的方式 ,为定金担保。
二、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订金,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相当于预付款。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接受“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只能得到“订金”的返还。因此,在实践中,为避免损失,与他人签合同时,一定要谨防类似的陷阱。
三、定金担保的特征
定金担保作为一种债权担保方式,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定金担保已金钱作为质物并向他人转移金钱的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一种担保方式。
2、定金担保限于合同之债的担保。合同之债以外的债务的履行,例如因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的履行,不适用定金担保形式。
3、定金担保不同于抵押、质押,可以由主合同当事人提供,也可以由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提供。定金担保仅限于被担保的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主合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而向定金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人给付定金的,不发生定金担保的效力。所以,定金担保是合同债务人的自己担保。
4、定金对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均产生担保效果。定金担保虽然由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但一旦定金担保成立,不仅仅对于定金提供方产生担保效果,即不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权收回定金;对于定金收取一方,也设定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双倍返回定金的定金罚则义务。这就在实际上,赋予定金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双重约束的作用。这也是定金与抵押、质押担保方式最大的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