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月未满一年未签劳动合同的,应当补签,并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签书面合同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签书面合同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3、如果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