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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遭毁容的精神损失费怎么计算?

作者:孙术校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95次举报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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