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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转让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作者:孙术校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6次举报


 一、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表(2001年5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6)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据(土地部门收取); 

  (7)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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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7)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不足五年出售的,还需提交买房人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表;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买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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