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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约定不得违反拆迁法规

作者:孙术校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9次举报

案由:某房地产公司与乙单位签订拆迁协议,双方约定:按照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拆迁许司证,由某房地产公司对乙单位的一栋自管职工住宅楼进行拆迁还建;以调换产权形式偿还居住用房,但不结算偿还房土建单方造价...

  案由:某房地产公司与乙单位签订拆迁协议,双方约定:按照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拆迁许司证,由某房地产公司对乙单位的一栋自管职工住宅楼进行拆迁还建;以调换产权形式偿还居住用房,但不结算偿还房土建单方造价与原房重置价的差价;规定偿还房土建单方造价为每平方张450无不变。

  后某房地产公司将拆迁地块及该地块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甲公司。

  甲公司在2001年拆迁时发现,原协议中关于不结算差价及土建单方造价450元平方米的约定违反拆迁法规的规定,将对自己造成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迁至法院,要求判令原拆迁协议中的上述约定无效,并依法补偿安置乙单位。

  审理:

  根据当时施行有效的国务院《城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任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差价应结算。

  本案经过—、二审法院审理,判决乙单位应将建房差价给付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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