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25日讯 子女欠债,父母成了被告。杭州江干和嘉兴嘉善法院最近判决了类似的两起案子,不过结果各异。
“父债子还”的说法,我们平时听得比较多,但在法律上能否站得住脚,来看看法院的判决,再听听律师是怎么说的。
借条上加了母亲的名字
法院判女儿一人还钱
30岁的马小姐是金女士的女儿。早在2010年春节前夕,马小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丛小姐借了11万元,用于周转,承诺10天归还。但直到昨天,钱还是一分未还。
不过,今年1月9日,马小姐以自己和母亲金女士名义,向丛小姐出具借条1份,上面写明:今马小姐、金女士向丛小姐借人民币11万元整。
随后,丛小姐将金女士母女一起告到江干法院笕桥法庭,要求母女俩一起还清11万元借款。不过,金女士提出,借条上的名字不是她亲笔写的,而是在金女士不在场的情况下,女儿在借条上代签了母亲的名字。
经审理后,法院于昨日作出判决,由马小姐一人还债。法院审理认为,马小姐以出具借条的方式,确认了她与丛小姐间存在借贷关系,马小姐理所当然应承担还款责任。
至于金女士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问题,法院认为,钱并非金女士所借,金女士也没有委托女儿马小姐借款。
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在本案中,借条是被告马小姐出具的,其母亲金女士未在借条上签字对该债务予以确认,事后也未予以追认,因此母亲金女士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