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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欠付工程款的诉讼时效

作者:孙术校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6次举报

如何确认欠付工程款的诉讼时效

案情简介:

   林渊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晨桓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林渊公司支付工程款100万元,余款50万元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支付。2012年7月1日,工程经验收合格,但林渊公司一直未支付100万元,也未支付50万元质保金,晨桓公司也怠于追索。2015年4月1日,晨桓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

法院审理:

审理中,林渊公司提出晨桓公司索要工程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定,2012年7月1日,晨桓公司已知悉权利被侵害,故诉讼时效自该日起起算,截至原告起诉,已超过2年,故针对100万元工程款,不予支持,遂判令林渊公司向晨桓公司支付50万元质保金。

律师评析: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2012年7月1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晨桓公司理应索要工程款,但其一直未追索,故丧失了胜诉权。但审判实务中,对发包人以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提出抗辩的,一般不予支持,故本案的判决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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