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因退还彩礼产生纠纷,可以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对方不退还彩礼,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退还彩礼这类的案件属于民事纠纷,一般会由当事人所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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