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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律师事务所解析——法律对失信人员有什么措施

作者:孙术校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60次举报


对失信人员采取的措施属于执行问题,应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民法典里对此并未有明确规定。

那么,对失信人员的法律都有规定哪些措施呢?



1、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向社会予以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3、被限制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4、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以上内容由河北省保定市孙术校律师专业团队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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