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启明律师

  • 执业资质:1431320**********

  • 执业机构:湖南梁文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人身损害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名誉侵权纠纷案原告所在地法院有权管辖

发布者:罗启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侵权 |2939人看过

名誉侵权纠纷案原告所在地法院有权管辖

名誉侵权纠纷案属侵权纠纷案的范畴,其管辖适用侵权纠纷案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名誉侵权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名誉侵权纠纷案一般是被侵权人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于是,名誉侵权纠纷案原告所在地法院有权管辖。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