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甄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后一起奋斗,挣下了几套房产。后来因为一些原因导致感情破裂,无法共同在一起生活。于是双方也是好说好散,于2018年又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当时男女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将其中登记在女方名下的一套房产分给女方,但是购房手续都在男方手里。当然了,上述房产也是开发商开发的期房。可是等这个期房符合交房条件后,男方却突然变卦,单独去找开放商办理交付手续,不配合女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因为男方的介入,即使女方把离婚协议出示给开发商,开发商仍以你们双方存在纠纷为由拒绝交房。事情到了这个地方,女方只能找男方协商;后因多次协商未果,女方就找到我起诉男方要求交房。
离婚后发生这样纠纷的屡见不鲜,往往离婚时双方协商的很好,但是却容易发生很多变故。尤其是在感情破裂的情况下,双方配合办理上述手续的可能性很小。
接受委托后,详细分析案件情况,决定以起诉甄某为主要手段,将有交房义务的开发商列为第三人。这样待法院判决后,第三人就可直接向原告李某履行义务。立案后,通过庭前跟法官沟通以及开庭审理。双方的矛盾并不尖锐,且甄某也需要让李某履行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的义务。所以在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双方也是达成了调解。最后原告李某也是达成了自己的目的,也是成功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