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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刘聪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404人看过

一、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一)《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立案。这里要注意的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的,且进行非法活动的”这是一个并列条件。

挪用公款数额在l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应当立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应当立案。这主要是指挪用公款用于生活开支、婚丧嫁娶等。在这种情形下,必须同时具备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和超过3个月未还的两种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不以犯罪论处。所谓超过3个月未还,是指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发现前已超过3个月未还。

(二)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一

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1、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本罪所侵犯的公共财物所有权,只是部分财物所有权,包括公共财物所有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不包括国有财物的处分权。挪用公款罪是一种暂时非法占有、使用公款、并从中受益的行为,当行为人通过挪用公款满足自己或他人的需要后,又将公款归还,这种行为从结果上而言,侵犯和危害了公共财物所有权的完整性。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款。

所谓公款,是指国家机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公司等拥有的属于国家性质的钱款。根据刑法第9l条规定和司法实践,挪用在国有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钱款,也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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