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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田XX与被上诉人吴XX、山西XX公司、XX公司、宁甲XX、中国XX公司、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姜华|时间:2020年07月24日|1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田XX因与被上诉人吴XX、山西XX公司、XX公司、宁甲XX、中国XX公司、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7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XX公司没有列为当事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诉讼主体不全,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7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田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9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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