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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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关注|芜湖高空坠物案宣判了,“连坐”赔偿真的公平吗?

发布者:胡清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2日|分类:人身损害 |390人看过

12月29日上午,“芜湖高空坠物致死人案”在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宣判。法院判决81户133名被告,10日内按户各付给原告补偿款4395多元,福田物业赔偿15.2万余元,共计508671元。排除15户不承担责任。去年10月4日,芜湖市镜湖区绿地伊顿公馆南区28幢1单元外人行道上,一位66岁的骑车老人被一块高空坠落的砖块砸中,当场身亡。由于一直未找到肇事者,受害人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案发地居民楼96户业主(除一楼外)及小区物业和开发商共同担责给予赔偿。

这个判决一出肯定是会备受争议,有人说荒唐判决、和稀泥,当然也有人叫好。这个判决的主要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法官依法判决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行为,这是无可厚非的。

我们看一下这条法律,这一立法的目的在于救济和预防,“救济”在于给受害人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大家把自己当成行人的角度就可以理解了;“预防”在于通过立法和判例教育大众高空抛物是要承担责任的,警示建筑物使用人应履行保管和注意义务。从立法目的宏观角度看确实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但从公民个人微观角度看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我们在家中坐着凭什么就得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法院判决96户承担责任,如果96户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又该如何执行?真正的加害人是不是就一定程度上免除了赔偿甚至刑事责任?高楼林立的现代社会,高空抛物已经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我觉得应该将这一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更有教育意义。至于经济补偿这一块由公共财力买单更合适,受害者需要经济补偿,无辜业主也不一定就能承担起这一“飞来横祸”,“连坐”赔偿实际上也是对无辜业主财产权的侵害。

当然这仅是从法律层面上的一些浅显看法,预防和制止高空抛物,从建筑学、物业管理等方面还有可以有更多的方法和措施的。法律具有滞后性,相信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会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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