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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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硕信息案重大进展】安硕信息法院判赔,胡清律师继续征集

发布者:胡清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6日|分类:劳动纠纷 |299人看过

      2017年7月,胡清律师就安硕信息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接受投资者委托,向相关侵权主体发起索赔。近日,部分案件股民一审已经胜诉,法院认为:市场风险因素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部分,应在计算投资差额损失赔偿数额时予以扣除。扣除的系统风险约为30%,被告按照索赔金额的70%进行赔付,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大部分损失将有望起诉挽回。


      根据证监会处罚公告显示,2014年4月30日至5月6日间,安硕信息董事长高鸣、董事会秘书曹丰与某证券机构分析师接触达成默契,决定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调研、路演等多种形式持续、广泛、有针对性地宣传安硕信息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信息。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间,公司在多次与投资者进行业务交流的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存在与公司现实状况不符,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涉案信息为公司对前景的描绘和设想,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未来可实现性极小,具有较大误导性。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证监会(2016)13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认定,安硕公司对外披露相关信息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不够谨慎的披露行为,严重误导了市场投资者,构成了误导性陈述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原告的交易行为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但由于市场风险因素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部分,应在计算投资差额损失赔偿数额时予以扣除,故其投资安硕信息股票所受的损失,安硕信息应当予以部分赔偿。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律师胡清提醒广大投资者朋友:加大违法成本,既保护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警示市场相关主体依法合规,勤勉尽责,避免触碰法律的底线。2014年5月27日至2016年6月14日之间买入安硕信息股票,并在2016年6月14日收盘前仍部分持有导致亏损的投资者将获得赔偿。这类案件投资者在获赔前律师不收取任何费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不获赔不产生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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