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8 月 11 日,保千里(600074)公告称,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海昌、庄明、蒋俊杰因在收购中达股份(现为保千里)过程中提供虚假协议虚增评估值的违法行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7】78 号)。
胡清律师认为:保千里及其实控人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证券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在2014年10月30日至2016年12月28日期间购买保千里股票,且在2016年12月28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要求保千里和有关责任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