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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硕信息(300380)虚假陈述索赔案征集公告

发布者:胡清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290人看过

  证券律师胡清就安硕信息虚假陈述违法责任纠纷案接受安硕信息投资者委托,向相关侵权主体发起索赔。根据《若干规定》的第七条的规定,此次发起索赔的对象为:安硕信息原董事长高鸣、安硕信息、安硕信息原董事会秘书曹丰。第一批案件将于近期前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现针对全国投资者继续征集索赔。

  索赔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上海市法院在审理虚假陈述案件实践做法,我们变更的索赔条件为:在2014年4月30日至2016年6月13日(含)之间买入安硕信息股票,并在2016年6月13日收盘前仍部分持有导致亏损的投资者。

  赔偿损失范围

  《若干规定》第七节“损失认定”,详细列举了虚假陈述损失的范围与计算方法。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一)投资差额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对于佣金、印花税、利息的计算方法属于固定算法,而对于投资差额损失的界定,涉诉双方的分歧往往很大。实务中有几种不同算法,包括:先进先出法、后进后出法、算术平均法、简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几种方法,各种算法各有利弊。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未形成统一的计算标准,我们会根据投资者具体的买卖情况采取符合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计算方式,具体的损失额最终由法院裁判。

  索赔材料

  证据材料真实、准确和完备,是索赔请求能获得法院支持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务必高度重视。投资者应当确保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伪造证据或提供虚假信息,否则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的投资者,应当提供清晰、可辨认的下列证据材料:

  1、身份证公证书(到附近公证处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办理);

  2、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到营业部办理);

  3、对账单(从第一天买入和最后一天卖出或持有到现在的,到营业部办理)

  注意事项:帐单原件上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章,页数较多加盖骑缝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涉诉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自第一次买入涉案股票至全部卖出或持有到现在止。

  费用承担

  收费方式:风险代理,投资者获赔前律师不收取任何费用,投资者获赔后由赔偿方直接打入投资者账户,投资者再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

  联系方式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胡清律师

  电话:18201669877(可加微信)

  邮箱:huqinglawyer@163.com

  网址:www.huqinglawyer.com

  地址(来访请预约):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东流路999号新城国际商务中心C座11层。

  维权流程

  维权第一步

  需要投资者准备:

  1、身份证公证书或户籍证明(因开庭需要身份证原件,如果在开庭时能提供身份证原件可不办理;如果不便提交身份证原件,需要凭身份证原件到附近公证处办理。)

  2、账户基本信息查询单(需体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3、涉案股票对账单(从第一笔买入开始打印到最后一笔卖出或持有到现在的,能单只打印最好,也可以全部打印。)

  维权第二步

  请将以上材料邮寄给我们,由我们负责审核并发送委托代理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及起诉状电子档,请签字后一并寄回。

  维权第三步

  我们负责案件取证、立案起诉、一审和可能存在的二审、执行程序,案件成功获赔后直接由赔偿方直接打入股民银行账户,股民获得赔偿款后按照比例支付律师费。

  案件代理结束

  索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证券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受理通知”)(2002年1月15日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属主要法规)(自2003年2月起施行);

  4、李国光副院长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答人民法院报记者问,2002年1月16日;

  5、《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2010年12月;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杨临萍,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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