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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妖股”安硕信息将提交审判,请求“连坐”主要负责人

发布者:胡清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386人看过

       5月27日,胡清律师就安硕信息虚假陈述违法责任纠纷案接受安硕信息投资者委托,向相关侵权主体发起索赔。根据《若干规定》的第七条的规定,此次发起索赔的对象为:安硕信息原董事长高鸣、安硕信息、安硕信息原董事会秘书曹丰,第一批案件将于近期前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立案。

       一、安硕信息违法事实

      (一)安硕信息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信息不符合现实状况。1、安硕信息业务收入均为传统软件等业务收入,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收入极小。2、安硕信息宣传的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商业运营能力有限。

      (二)安硕信息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缺乏未来实现的基础。1、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决策随意。2、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资金计划不充分。3、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可行性研究不足。

      (三)安硕信息宣传披露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信息具有片面性。1、安硕信息选择性披露利好消息,规避不利信息。2、混淆互联网金融业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业概念。

      2016 年 12 月 20 日安硕信息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 [2016]13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公告显示,2014年4月30日至5月6日间,安硕信息时任董事长高鸣、时任董事会秘书曹丰与某证券机构分析师达成默契,决定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调研、路演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安硕信息拟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相关信息。通过证监会查清的事实,我们依据《若干规定》的第七条之规定将相关责任主体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可索赔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上海市法院在审理虚假陈述案件实践做法,我们变更的索赔条件为:在2014年4月30日至2016年6月13日(含)之间买入安硕信息股票,并在2016年6月13日收盘前仍部分持有导致亏损的投资者。

        三、赔偿损失范围

      《若干规定》第七节“损失认定”,详细列举了虚假陈述损失的范围与计算方法。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一)投资差额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对于佣金、印花税、利息的计算方法属于固定算法,而对于投资差额损失的界定,涉诉双方的分歧往往很大。实务中有几种不同算法,包括:先进先出法、后进后出法、算术平均法、简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几种方法,各种算法各有利弊。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未形成统一的计算标准,具体的损失额最终由法院裁判。

        目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投资者向安硕信息提起索赔诉讼,安硕信息分别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和 2017 年 4 月 21 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请求总金额为 17,227,915.33 元,我们这次将相关责任主体列为共同被告,请求“连坐”赔偿投资者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仍可联系我们加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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