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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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峰股份案进展】胡清律师代理的文峰股份虚假陈述系列案件收到举证通知书

发布者:胡清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613人看过

      4月7日,胡清律师前往南京,对代理的投资者诉文峰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21个案件进行立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全部立案受理。4月19日,我们收到南京中院寄来的举证通知书,我们将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   

       证券虚假陈述类案件的举证关键在于虚假陈述揭露日及“因果关系”的确定,为减轻作为若是群体投资者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借鉴美国证券法上的“推定信赖”和“欺诈市场理论”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若干规定》成为法院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根据《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一般都有证监会或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且目前该类案件审理仍然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前置要件。

       投资者只需要提供证据材料有:

       1、身份证公证书(到附近公证处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办理);

       2、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到营业部办理);

       3、对账单(从第一天买入和最后一天卖出或持有到现在的,到营业部办理)

     注意事项:帐单原件上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章,页数较多加盖骑缝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涉诉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自第一次买入涉案股票至全部卖出或持有到现在止。

       证明目的在于:

       1、主体适格,是投资被告股票造成损失的合格原告;

       2、在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间买入股票之后卖出或持有造成损失。

       相对于原告,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更重,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

      (二)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三)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四)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五)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证券市场侵权行为往往具有受损人数众多而单个损失金额较小的特点,受损投资者自身去维权不仅需要耗费较高的时间和精力成本,还要承担以其专业知识储备所不能预期的败诉风险,一旦遭遇到困难,往往会选择放弃维权,导致诉讼索赔的“集体行动”困境。

       我们律师团队针对该现状,采取“抱团取暖”的方式征集投资者维权。考虑到股民朋友已经受损,我们律师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股民朋友在成功拿到赔偿款后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即可。下一批文峰股份索赔案将于本月再次立案,在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12月20日买入并且在2015年12月21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文峰股份的投资者欢迎与我们联系。

       感谢大家的信任和对证券维权事业的支持!

 

正在代理的其他案


1、协鑫集成(原超日太阳)

索赔条件:在2011年12月16日至2013年1月23日期间买入超日太阳股票或债券,并且在2013年1月2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或债券的投资者。

管辖法院:南京中院

注:时效将至,2017年6月5日后不能索赔


2、上海物贸(600822,900927)

索赔条件:在2009年3月17日到2013年10月11日之间买入上海物贸(600822)或B股,并且在2013年10月11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注:时效将至,2017年6月12日后不能索赔


3、上海家化(600315)

索赔条件:在2010年3月12日至2013年11月21日之间买入上海家化(600315),在2013年11月21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注:时效将至,2017年6月12日后不能索赔

4、创兴资源(600193)

索赔条件:在2012年5月12日到2015年6月19日之间买入创兴资源(600193)股票,并在2015年6月1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

注:时效将至,2017年8月17日后不能索赔


5、海润光伏(600401)

索赔条件: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13日之间买入海润光伏股票,并在2015年2月1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管辖法院:南京中院

注:时效将至,2017年10月22日后不能索赔


6、天目药业(600671)

索赔条件:在2013年8月12日至2014年8月22日期间买入天目药业股票,并在2014年8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二、在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11月27日期间买入天目药业股票,并在2014年11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

注:时效将至,2017年11月4日后不能索赔


7、华锐风电(601558)

索赔条件:在2012年4月11日至2013年3月6日期间买入华锐风电,并且在2013年3月6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管辖法院:北京一中院

注:时效将至,2017年11月11日后不能索赔


8、匹凸匹(600696)

胜诉区间:

在2013年3月2日至2015年4月15日之间买入匹凸匹(600696)股票,并在2015年4月15日之后卖出股票或者持有的投资者。

索赔条件:

1、在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3月18日买入匹凸匹股票,并且在2015年3月18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2、在2015年4月17日至2015年5月11日买入匹凸匹股票,并且在2015年5月11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3、在2015年5月11日至2016年10月18日买入匹凸匹股票,并且在2016年10月18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注:时效截至2018年3月17日


9、京天利(300399)

索赔条件:从股票发行开始到2015年6月23日之前买入京天利(300399)股票,并在2015年6月2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

注:时效截至2018年6月29日


10、文峰股份(601010)

索赔条件:

在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12月20日买入并且在2015年12月21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文峰股份的受损投资者。

管辖法院:南京中院


11、金亚科技(300028)

索赔条件:

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4日期间曾买入金亚科技(15.80 -3.54%,买入)股票,并在2015年6月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管辖法院:成都中院


12、方正科技(600601)

索赔条件: 在2004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19日期间买入方正科技,且在2015年11月20日继续持有,或在2015年11月20日之后卖出方正科技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管辖法院:上海二中院


13、大智慧(601519)

索赔条件:在2014年2月28日到2015年11月7日之间买入大智慧股票且未全部卖出,2015年11月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并因此受损的投资者。该案基准日为2016年1月12日,基准价为13.37元,买入均价在13.37元之上的投资者,可参与诉讼。

管辖法院:上海一中院


14、风神股份(600469)

索赔条件:在2014年2月28日到2015年11月7日之间买入大智慧股票且未全部卖出,2015年11月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并因此受损的投资者

管辖法院:上海一中院


15、步森股份(002569)

索赔条件: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5月13日之间买入步森股份股票,并在2015年5月1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管辖法院:杭州中院


16、东方锆业(002167)

索赔条件:在2013年4月24日到2015年3月19日之间买入东方锆业股票,并在2015年3月19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管辖法院:汕头中院


17、三木集团(000632)

索赔条件;在2013年4月16日至2014年7月11日之间买入三木集团股票,并在2014年7月11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管辖法院:福州中院


18、神开股份(002278)

索赔条件:在2011年2月24日到2013年11月20日之间买入神开股份股票,并在2013年11月2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管辖法院:上海一中院


19、柳化股份(600423)

索赔条件:在2013年4月12日至2015年3月15日之间买入柳化股份(600423)股票,并在2015年3月1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管辖法院:南宁中院


20、恒邦股份(002237)

索赔条件:在2013.1.1-2015.12.7期间买入股票,并在2015.12.8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者。


21、安泰集团(600408)

索赔条件:在2014.8.22-2015.5.4期间买入安泰集团(股票代码600408),并且在2015.5.5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管辖法院:太原中院


22、ST新都(000033)

索赔条件:在2011年3月16日至2014年4月25日之间买入*ST新都(000033)股票,并在2014年4月2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管辖法院:深圳中院


23、合金投资(000633)

索赔条件:在2014年4月8日至2016年1月15日买入合金投资(000633)股票,并在2016年1月15日卖出或持有。

管辖法院:沈阳中院


24、齐星铁塔(002359)

索赔条件:在2013年8月23日至2015年4月4日买入齐星铁塔(002359)股票,并在2015年4月4日卖出或持有。

管辖法院:济南中院


25、鞍重股份

索赔条件:在2015年11月14日至2016年5月27日期间买入鞍重股份股票,且在2016年5月27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存在亏损的投资者。


26、益盛药业(002566)

索赔条件:在2015年12月28日中午收盘之前买入益盛药业股票,并在2015年12月28日中午收盘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存在亏损的股民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要求益盛药业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27、*ST昆机(600806)

索赔条件:在2017年3月20日(含)之前买入该股票,并当日收盘前仍持有,且产生亏损的投资者。

管辖法院:昆明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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