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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科技(600601)索赔征集令

发布者:胡清律师|时间:2017年03月31日|分类:债权债务 |632人看过

  【胡清律师正在征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向方正科技(600601)发起索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凡在2004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19日期间买入方正科技,且在2015年11月20日继续持有,或在2015年11月20日之后卖出方正科技股票的,存在亏损的股民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要求方正科技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一、索赔背景

  2016年12月20日,方正科技公告称公司因涉嫌信批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6】104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认定:方正科技在2004年至2015年期间,未披露同方正科技各经销商之间的关联交易;方正集团、武汉国兴未按规定披露持有方正科技股票。证监会拟对方正集团、方正科技、武汉国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

  证监会对方正科技的处罚或将引发大规模投资者索赔。比如今年A股市场上,京天利(31.740,-0.09,-0.28%)因隐瞒关联交易被罚后遭遇投资者索赔已近4000万,而大智慧(7.600,-0.01,-0.13%)因虚增利润被罚60万后,也遭遇投资者过亿元的索赔。加之,资料显示,截止2015年12月31日,方正科技股东人数达31.2万人之多。因此,方正科技若被证监会正式处罚,或不可避免引发类似的大规模索赔。

  二、征集范围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此次诉讼的征集范围确定如下:

  凡在2004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19日期间买入方正科技,且在2015年11月20日继续持有,或在2015年11月20日之后卖出方正科技股票的,存在亏损的股民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要求方正科技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实际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2号)及全国各地法院司法实践计算。

  三、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真实、准确和完备,是索赔请求能获得法院支持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务必高度重视。投资者应当确保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伪造证据或提供虚假信息,否则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的投资者,应当提供清晰、可辨认的下列证据材料:

  1、身份证公证书(到附近公证处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办理);

  2、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或股东卡(到营业部办理);

  3、对账单(从第一天买入和最后一天卖出或持有到现在的)

  注意事项:帐单原件上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章,页数较多加盖骑缝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涉诉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自第一次买入涉案股票至全部卖出或持有到现在止。

  身份证公证书样例如下:

  四、费用承担

  收费方式:风险代理,投资者获赔前律师不收取任何费用。

  案件受理费金额根据起诉金额而定,由法院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约为诉讼标的的2%)。案件受理费需由原告预交至法院,最终将由败诉方承担。

  五、联系方式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胡清律师

  六、正在代理的案件

  1、文峰股份(601010)

  索赔条件:

  在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12月20日买入并且在2015年12月21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文峰股份的受损投资者。

  管辖法院:南京中院

  2、金亚科技(300028)

  索赔条件:

  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4日期间曾买入金亚科技(15.80 -3.54%,买入)股票,并在2015年6月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管辖法院:成都中院

  3、方正科技(600601)

  索赔条件: 在2004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19日期间买入方正科技,且在2015年11月20日继续持有,或在2015年11月20日之后卖出方正科技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管辖法院:上海二中院

  4、海润光伏(600401)

  索赔条件: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13日之间买入海润光伏股票,并在2015年2月1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管辖法院:南京中院

  5、大智慧(601519)

  索赔条件:在2014年2月28日到2015年11月7日之间买入大智慧股票且未全部卖出,2015年11月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并因此受损的投资者。该案基准日为2016年1月12日,基准价为13.37元,买入均价在13.37元之上的投资者,可参与诉讼。

  管辖法院:上海一中院

  6、风神股份(600469)

  索赔条件:在2014年2月28日到2015年11月7日之间买入大智慧股票且未全部卖出,2015年11月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并因此受损的投资者

  管辖法院:上海一中院

  7、步森股份(002569)

  索赔条件: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5月13日之间买入步森股份股票,并在2015年5月1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管辖法院:杭州中院

  8、东方锆业(002167)

  索赔条件:在2013年4月24日到2015年3月19日之间买入东方锆业股票,并在2015年3月19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管辖法院:汕头中院

  9、三木集团(000632)

  索赔条件;在2013年4月16日至2014年7月11日之间买入三木集团股票,并在2014年7月11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管辖法院:福州中院

  10、华锐风电(601558)

  索赔条件:在2012年4月11日到2013年3月7日之间买入华锐风电股票、债券,并在2013年3月7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管辖法院:北京一中院

  11、上海家化(600315)

  索赔条件:在2008年4月1日至2013年11月20日之间买入上海家化股票,并在2013年11月2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管辖法院:上海二中院

  12、创兴资源(600193)

  索赔条件:在2012年5月12日到2014年3月28日之间买入创兴资源股票,并在2014年3月2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管辖法院:上海一中院

  13、神开股份(002278)

  索赔条件:在2011年2月24日到2013年11月20日之间买入神开股份股票,并在2013年11月2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管辖法院:上海一中院

  14、柳化股份(600423)

  索赔条件:在2013年4月12日至2015年3月15日之间买入柳化股份(600423)股票,并在2015年3月1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管辖法院:南宁中院

  15、恒邦股份(002237)

  索赔条件:在2013.1.1-2015.12.7期间买入股票,并在2015.12.8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者。

  16、安泰集团(600408)

  索赔条件:在2014.8.22-2015.5.4期间买入安泰集团(股票代码600408),并且在2015.5.5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管辖法院:太原中院

  17、ST新都(000033)

  索赔条件:在2011年3月16日至2014年4月25日之间买入*ST新都(000033)股票,并在2014年4月2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管辖法院:深圳中院

  18、合金投资(000633)

  索赔条件:在2014年4月8日至2016年1月15日买入合金投资(000633)股票,并在2016年1月15日卖出或持有。

  管辖法院:沈阳中院

  19、齐星铁塔(002359)

  索赔条件:在2013年8月23日至2015年4月4日买入齐星铁塔(002359)股票,并在2015年4月4日卖出或持有。

  管辖法院:济南中院

  20、多伦股份(600696)现简称匹凸匹

  索赔条件:在2013年3月2日至2015年4月15日之间买入多伦股份股票,并在2015年4月15日之后卖出或者持有。

  管辖法院:上海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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