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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显失公平表现

2019年11月29日 | 发布者:周跃伟 | 点击:19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一些经营者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制订格式条款时,有意逃避法定责任和义务。河北省某无线市话服务协议中规定:“因改善网络通信质量,本公司对网络进行扩容、调整、软件升级等措施,为此影响客户通信,本公司不承担

一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

一些经营者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制订格式条款时,有意逃避法定责任和义务。河北省某无线市话服务协议中规定:“因改善网络通信质量,本公司对网络进行扩容、调整、软件升级等措施,为此影响客户通信,本公司不承担责任。”重庆市某洗衣店所列“顾客须知”称:“在洗涤过程中造成拉链、扣子及装饰物、装饰品损坏,不在公司赔偿范围。”还有的对法定责任只字不提。

二、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是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显失公平的条款表现得尤其突出。如河北省某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逾期交房,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买受人逾期付款,按日向出卖人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北京市某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消费者未按期限向开发商付房款,逾期超过30日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180日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同是违约行为,双方承担的责任却不对等。有的经营者还把本应自己承担的责任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厦门某房地产公司制订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中规定,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管制及办证行为滞后、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坏、高考期间停工或其他政府规定、施工单位工期延误、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等。出卖人在交房时告知受买人,即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该条款私自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将第三方对开发商违约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使开发商的逾期行为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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