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9月,原告与被告一及案外人倪亚贤合作承包经营位于保德路952号惠诚超市和顾北路的另一家超市,直至2023年1月份,因被告一未持续投入经营资金,都是由原告垫付相关经营所需的费用,原告自己无力再承担,后三方将上述两处超市转手,经过经过三方结算,被告一还需向原告支付垫付的人民币60989元,但因被告一资金周转困难为理由,向原告表示希望该笔款项转成借款,且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妻子也同意一起负担该笔借款,故,两被告于2023年3月4日向原告出具手写借条一张以为凭证,后经原告多次催告,两被告一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还款,导致诉争。
综上,原告认为二被告应信守承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但现在二被告有其他高收入情况,为逃避债务,转移资金,拒不履行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