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有关李某某诉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本案本律师代理原告,诉讼目的是在法律层面解除双方的合伙协议,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最后导致原告连带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某品牌眼镜上海与江苏省代理权合作协议;2.被告承担原告为开展业务支出的一半费用人民币XXX元。后变更为诉求撤回诉求2.
2014年4月26日,原告与上海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某品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原告为上海市、江苏省2017年4月26日至2022年4月25日的代理权。费用为人民币300万元。原、被告于2017年5月3日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在此项目经营上原告占51%份额,被告占49%份额,加盟费300万元和经营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双方共同承担,扣除费用产生的利润双方均分。双方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承担其合同义务,但被告却迟迟不予履行,原告为避免自己违约丧失上述项目代理权,自己先行支付部分加盟费并与XX公司协商分期支付加盟费。被告不按协议履行,却还以上述协议约定,合伙人身份在上海和江苏开展招商业务,致使原告利益严重受损,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认为,被告配合原告开发上海、江苏某品牌眼镜招商项目并积极收取加盟费用是对双方合伙协议的全面履行。原告向上海XX公司支付的部分加盟费用款项均来源于原、被共同发展上海、江苏二省招商项目所收取的加盟费用,上述费用应认定为合作协议的共同利润,将利润用于支付加盟费用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被告原、被告合作协议约定“加盟费300万元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双方共同承担,扣除费用产生的利润双方均分”,而在实际履行中原告按照与上海XX公司的约定支付加盟费,被告未支付加盟费,其以被告配合原告开发上海、江苏招商项目并积极收取加盟费用是对双方合伙协议的全面履行的辩称,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向上海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部分加盟费用款项均来源于原、被告共同发展上海、江苏二省招商项目所收取的加盟费用,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被告未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付款义务,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