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立武律师

  • 执业资质:1451120**********

  • 执业机构: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事】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发布者:何立武律师|时间:2015年12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679人看过

所谓雇佣合同,是指雇员提供劳动,由雇主给付报酬的合同。其法律特征是:雇佣合同是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雇主在合同项下支配雇员的劳动力,雇员只要按照雇主的指示提供了劳务即可,而无须再问劳务是否产生了雇主期望的结果,雇员就有权要求雇主给付报酬。

而承揽合同则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法律特征是: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定作物为标的的合同,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独立完成工作,定作人并不支配承揽人的劳动力,只接收承揽人最终的劳动结果。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间的区别在于:首先,目的不同。雇用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提供的是工作成果并非单纯的劳务;其次,人身依附关系不同。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而雇佣合同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主的支配,在工作中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指挥,与雇主之间形成准劳动关系;第三,风险不同。承揽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风险则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即雇主责任的性质是无过错责任。这样,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的雇员的利益,也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