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本条规定来看,机动车租赁、借用的情形下,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法律并未规定此种情形下车辆所有人为连带责任。相应责任,即法庭根据具体的情况判令车辆所有人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