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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立武律师代理钟某乙健康权纠纷案胜诉

2026-09-09
2026年09月09日 | 发布者:何立武 | 点击:7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经过】2024年2月8日下午,原告钟某甲与被告钟某乙因家门口道路硬化问题发生纠纷。双方激烈争吵中,钟某甲与案外人钟某丁发生推搡致钟某丁倒地。钟某乙见状上前劝架,争执中双方发生推搡,钟某甲被钟某乙推倒在地。随后某派出所出警调解,双方均表示无需去医院检查且互不追究责任。当日下午,钟某甲自行前往某诊所就诊。数日后,钟某甲前往某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椎体压缩性骨折及重度骨质疏松症,住院数日后出院。此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2月8日下午,原告钟某甲与被告钟某乙因家门口道路硬化问题发生纠纷。双方激烈争吵中,钟某甲与案外人钟某丁发生推搡致钟某丁倒地。钟某乙见状上前劝架,争执中双方发生推搡,钟某甲被钟某乙推倒在地。随后某派出所出警调解,双方均表示无需去医院检查且互不追究责任。当日下午,钟某甲自行前往某诊所就诊。数日后,钟某甲前往某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椎体压缩性骨折及重度骨质疏松症,住院数日后出院。此后,某公安局某分局以钟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某检察院审查起诉。某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出具某检刑不诉〔XXXX〕XXX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钟某乙不予起诉。钟某甲遂诉至某法院,某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了案号为(XXXX)某法民初字第XXXX号的案件。钟某甲要求钟某乙赔偿医疗费1.7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三百元、营养费一百二十元、护理费五百四十元、交通费二百元,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8万余元。何立武律师接受钟某乙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钟某甲的损伤结果与被告钟某乙的推搡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被告将其推倒导致其胸腰部疼痛并确诊骨折,各项损失均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被告应全额赔偿。

被告钟某乙在何立武律师的协助下辩称:第一,事发后经某派出所调解,双方已确认无大碍并承诺互不追究责任,达成了口头免责协议;第二,原告并非当场感到不适,而是在事发三四个小时后才去诊所就诊,时间上存在断层,无法证明其伤情与被告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第三,某检察院已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告作出不起诉决定,进一步印证了侵权事实不成立。原告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被告发生推搡且被告将原告推倒,但事发后经某派出所出警调解,双方均确认无需去医院检查且表示不追究对方责任,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自行回家后,距离事件发生三四个小时后才到诊所就诊,在此期间无法确认是否发生其他导致损伤的事实。且某检察院对本次事件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损伤与被告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最终,某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钟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百元由原告负担。何立武律师代理被告取得胜诉。

 

【律师价值】

何立武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审查与策略制定能力。面对原告骨折的伤情,何律师精准抓住“事发后派出所调解免责”及“就医时间存在数小时断层”两大核心抗辩点。通过调取并提交警察现场调解录音及无罪法律意见书,成功在刑事审查起诉阶段促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为民事胜诉奠定关键证据基础。庭审中,何律师逻辑严密,紧扣因果关系举证责任,有效引导法官采信被告抗辩,最终成功驳回原告诉请,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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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立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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