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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通行权引发的故意伤害罪一案

2020-02-19
2020年02月19日 | 发布者:何立武 | 点击:45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述2019年3月1日10时许,富川瑶族自治县新华乡被告人黄某与黄某1因道路通行问题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任某得知情况后,到黄某2(黄某1弟弟)家理论。因黄某2不在家,与黄某2的妻子谯某1发生争吵,...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9年3月1日10时许,富川瑶族自治县新华乡被告人与黄某1因道路通行问题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得知情况后,到黄某2(黄某1弟弟)家理论。因黄某2不在家,与黄某2的妻子谯某1发生争吵,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任打了一巴掌,还踢了几脚谯某1。被告人黄听到争吵声到现场后与被告人任一起对谯某1拳打脚踢。经鉴定,被害人谯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黄、任被刑事拘留。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律师意见:(代理任某)
一、鉴于证据确凿、案情清晰,建议积极供述,争取坦白;
二、考虑到属于邻里纠纷,属于民间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应该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律师积极斡旋,提存31500元给法院作为经济损失赔偿款。
三、本案系由被害人引发的争端,被害人在整个案件当中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

法院认为: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具有坦白、赔偿损失、民间矛盾引发等从轻情节。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

二、被告人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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