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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败诉,二审完胜,终获赔偿83万

发布者:高广达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工程建筑 |1840人看过

案件描述

重申败诉,二审完胜,终获赔偿83万

柳某是一个民工队负责人,2005年在天津的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施工,工程款的结算除了货币支付外,还与开发商达成了一份以房抵债的协议。2006年7月,约定的工程完工后,开发商给柳某出具了以某大厦1608室抵充工程款的《证明》,凭此《证明》,柳某办理了相关手续。入住后,柳某要求过户,开发商一直拖延。

1、入住已经四年整,突然被人诉腾房

2010年10月,柳某突然接到了传票,有人拿着1608室的产权证到法院要他腾房。柳某一下子懵了,自己住了四年的房子是以房抵债得来的,怎么别人办了产权证呢?还没纳过闷儿来,刑警队传唤他去一趟,有人以涉嫌诈骗报了案,说他手里的《证明》是假的。

2、官司打了三年多,重申判的是败诉

被人逼到了绝路上,柳某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他以为理百分之百在自己这边,官司铁定会赢,没料到案子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法院判他败诉,理由是虽然《证明》经过鉴定确是开发商出具的,但柳某“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佐证其所持《证明》内容的客观真实性,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化繁入简辨法理,案由一变是非明

输了官司,还搭上了2万多元的诉讼费,柳某不服,提起上诉。本律师接受委托以后,逐页阅读了全部案卷,发现案子审的有些奇怪:重审法院确定的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开了20多次庭,纠缠在柳某干了多少活,开发商给了多少钱,还差不差钱上。找准了症结,律师经过认真准备,在庭审阐述上诉理由时,对案由应当确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律师认为,现有证据已经能够证明,柳某和开发商之间曾经存在的三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款的结算,通过按约支付、诉讼、以房抵债已经了结,他们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已经不复存在,仅存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因为开发商一房二卖导致纠纷产生,重审判决中案由的确定和举证责任的分配都是错误的。双方发言以后,法官归纳了争议焦点,律师听到法官的归纳和自己发表的意见高度吻合后意识到:胜利的曙光出现了。

4、判决彰显公正,二审终获胜诉

柳某虽然上诉了,但对结果并不乐观,当他看到二审判决时真是喜出望外,二审判决撤销了重审判决,判决开发商赔偿柳某8382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评估费和审计费共计65472元。案件的胜诉使柳某有了体会:应当相信法律,法律会使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应当相信法院,法院最终会主持公道;应当相信律师,律师会使束手无策的当事人得到专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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