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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2020年07月25日 | 发布者:漏志华 | 点击:60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刑法》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

一、《刑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浙江省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不满5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⑵造成死亡3人以上不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⑶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的;

⑷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⑵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⑶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

⑷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⑴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⑵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⑷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⑸超载50%以上驾驶的;

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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