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化名)在一家培训公司工作,与公司曾经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但未约定竞业限制的补偿金。王某在离职当月向另一个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设立了从事同类业务性质的公司。培训公司知情后,要求其改正,但一直未果,故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支持了公司要求王某支付因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的部分请求。裁决后,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维持仲裁结果(后王某又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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