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智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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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离婚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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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适用缓刑的情形之(一)

发布者:宋智刚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42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在多人同时实施盗窃的案件中,主犯起主要作用,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

2、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并获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3、如果属于犯罪未遂,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不大,涉案财物已经退还被害人,并已赔偿被害人的,可以从轻处罚。

4、法院综合上述情况,适用了缓刑并处罚金的判决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粤2072刑初219×号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男,×年2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大学文化,“莞航328”集装箱船船主兼水手。因本案于2018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男,×年7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丰顺县,汉族,初中文化,“莞航328”集装箱船船长兼驾驶员(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8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男,×年2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汉族,初中文化,“莞航328”集装箱船大副。因本案于2018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男,×年8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壮族,小学文化,“莞航328”集装箱船轮机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8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智刚,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男,×年7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小学文化,“莞航328”集装箱船轮机员(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8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男,×年8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初中文化,“莞航328”集装箱船水手兼业务员(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8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男,×年8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小学文化,“莞航328”集装箱船水手(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8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男,×年7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州市,汉族,初中文化,“莞航328”集装箱船水手(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8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8)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谭×、梁×、陈×、叶×、陈×、陈×、罗×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及辩护人、被告人谭×及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梁×及指定辩护人、被告人陈×及辩护人宋智刚、被告人叶×及指定辩护人、被告人陈×及指定辩护人、被告人陈×及指定辩护人、被告人罗×及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某国际船务有限公司向东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租用“莞航328”集装箱船用于运输货物。经该船船主被告人梁×提议,当“莞航328”集装箱船于2018年4月26日从香港运输货物航行至中山市横门东水道时,其指使被告人谭×、梁×、陈×、叶×、陈×、陈×、罗×等船员利用电钻开启编号为TEMU407115、HDMU246976、SEGU583413、BSIU968064等4个集装箱货柜门锁,从中盗出废铝、废铜、废铜合金,后将该盗出的废金属用编织袋分装并转移至甲板。当日下午5时10分许,中山海关缉私分局执法人员将航行至中山市某段的“莞航328”集装箱船上的被告人梁×等8人抓获,并缴获上述被盗金属共计4198千克(共价值人民币97480元)及电钻1个、带钩麻绳2条。

  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缴获的被盗废金属发还被害单位某国际船务有限公司,被告人梁×已赔偿被害单位某国际船务有限公司人民币8万元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谭×、梁×、陈×、叶×、陈×、陈×、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员工黎某华的陈述、中山海关缉私分局水上缉私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检查记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称重笔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证书、中山市东升镇物价检查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某国际船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航次租船合同、航行港澳小型船舶船长报告书、进口合同、盛华有限公司销售合约、装箱单及发票、鸿鑫贸易香港有限公司装箱单、发票、来往港澳进口\出口货物舱单、合同、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营业执照、谅解书、被告人梁×、谭×、梁×、陈×、叶×、陈×、陈×、罗×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谭×、梁×、陈×、叶×、陈×、陈×、罗×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梁×、谭×、梁×、陈×、叶×、陈×、陈×、罗×盗窃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梁×、陈×、叶×、陈×、陈×、罗×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梁×、谭×、梁×、陈×、叶×、陈×、陈×、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盗窃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谭×、梁×、陈×、叶×、陈×、陈×、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谭×、梁×、陈×、叶×、陈×的指定辩护人分别所提被告人谭×、梁×、陈×、叶×、陈×是偶犯的意见,经查,由被告人梁×提议,并在其指挥下,被告人谭×、梁×、陈×、叶×、陈×、陈×、罗×共同盗窃所运输集装箱内废金属共计4198千克,足见本案8名被告人是有预谋地实施盗窃犯罪,显非偶犯,故对指定辩护人所提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被告人的家庭情况不影响其刑事责任的承担,故对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家庭情况不好,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谭×、梁×、陈×、叶×、陈×、陈×、罗×的指定辩护人、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谭×、梁×、陈×、叶×、陈×、陈×、罗×是从犯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梁×、谭×、梁×、陈×、叶×、陈×、陈×、罗×的辩护人、指定辩护人分别所提8名被告人属犯罪未遂,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不大,涉案财物已经退还被害人,并已赔偿被害人等意见,经查属实;对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指定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一并采纳。鉴于被告人梁×、谭×、梁×、陈×、叶×、陈×、陈×、罗×确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故对被告人谭×、梁×、陈×、陈×、罗×的辩护人、指定辩护人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八、被告人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九、缴获的电钻1个及带钩麻绳2条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人民陪审员  江×

人民陪审员  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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