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协议,女方不要求男方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但随着孩子长大,母亲的收入减少,无力独自抚养孩子,向父亲索要生活费和教育费,但父亲以离婚时协议不承担抚养费为由拒绝,由此闹至法院。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父亲谭某某每月给付原告女儿谭某300元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岁止。
2010年,被告谭某某与覃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同年孩子谭某诞生。2013年,由于双方感情不合,覃某某提出离婚,并与谭某某约定:女儿由母亲覃某某独自抚养,谭某某无需支付生活抚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然而,离婚一年后,由于覃某某失去固定工作,经济收入少,生活十分困难,无力承担女儿谭姚秋的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费用。覃某某遂找到潭某,要求谭某某每月支付谭姚秋一半的生活费、教育费等,但谭某某以离婚时协议不承担抚养费为由拒绝。万般无奈之下,覃某某作为谭某代理人将谭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者全部。离婚前有关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对于谭某要求谭某某给付一半的抚养费、教育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