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翠丽律师

  • 执业资质:1370220**********

  • 执业机构: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复婚前患有老年痴呆且复婚后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发布者:田翠丽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457人看过

【审判规则】 

男女双方离婚后,一方被确诊为老年痴呆,其后双方复婚,但婚后一方的老年痴呆并未治愈。婚姻的成立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否则婚姻自始无效。由于老年痴呆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精神疾病,而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的属无效婚姻。据此,患有老年痴呆一方的近亲属有权申请宣告双方的婚姻无效。 

【关词】

民事 婚姻无效 离婚 老年痴呆 复婚 治愈 结婚实质要件 自始无效 精神疾病 近亲属

【基本案情】

X与前夫离婚后,婚生女朱X由其前夫抚养。之后,高X与杨X相识,并于1983年缔结婚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X与杨X无法和睦相处,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最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高X向另案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杨X离婚,后撤回了起诉,但夫妻关系并未因此好转。之后,双方分居生活,并于1995年离婚。朱X为履行赡养义务,将高X送入敬老院休养,并支付了相关费用。2007年1月,高X被确诊为老年性痴呆,同年,高X与杨X复婚。后高X经另案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X以高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提起诉讼,申请宣告高X与杨X的婚姻无效。

【争议焦点】

夫妻双方离婚后,夫妻一方被确诊为老年痴呆,双方复婚后,夫妻一方的老年痴呆并未治愈,此种情况下,能否认定双方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宣告被申请人高X与被申请人杨X的婚姻无效。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的成立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否则婚姻自始无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三类: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疾病。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因此,在夫妻一方已经被确认婚前已具有不宜结婚的疾病时,对其具有监护义务的子女可向法院申请确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

夫妻一方在离婚后便与子女共同生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被送入敬老院休养期间,客观上未能与女儿共同生活,但女儿已实际承担监护和照顾义务,仍应视为夫妻一方与女儿进行了共同生活。夫妻一方与原配偶复婚后,经鉴定确认其婚前已患有老年性痴呆,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老年性痴呆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精神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故妻一方的子女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夫妻双方的婚姻无效。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于2009年8月27日修改,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十三条第一款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律师代理意见书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本文转自公众号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