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翠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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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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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后发生家庭暴力怎么办

发布者:田翠丽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403人看过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严峻而普遍的社会问题因为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诉讼也占了很大比例,但是大多数因家暴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仍不可避免的面临家暴甚至是变本加厉的暴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一年多后,仍有很多的家暴受害人不知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那么在乙方提起离婚诉讼后仍然受到来自施暴方的暴力行为时应如何面对?甚至在离婚诉讼之前发生暴力事件后应如何应对?

反家庭暴力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家庭暴力范畴。“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也纳入家庭暴力范畴。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后,一般受害者基于羞于开口或者事后不能及时保留证据导致在诉讼程序中受害者不能举证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以致于不能顺利达成离婚及损害赔偿的诉求。

首先,发生家庭暴力后应当在第一时间报警或者向相关组织求救,并保留因暴力行为造成伤害的诊疗记录、影音图像等资料。

因为家庭暴力发生的私密性,发生时很难被外人发现,如果受害人不主动向有关机构、社会组织求救,外人难以知晓,所以在发生暴力行为后,受害者应当第一时间报警求救,或者像所在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妇联机构求救,造成身体伤害的可以拍照留存,要求公安机关进行伤情鉴定或者到医疗机构查体检验,保留诊断证明等书面证据,以便在诉讼中使用。《反家庭暴力法》第13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第二,家暴发生后,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施暴人进行告诫。

《反家暴法》中明确,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并且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此外,告戒书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重要证据,在发生暴力行为后,受害人应当积极主动报警寻求保护,进一步固定证据。

第三,受害人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在诉讼期间发生家庭暴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受理申请后一般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24小时内作出,保护令将明确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根据案情的不同具体适用。

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协助执行,有效期六个月,期间可以撤销、变更,期满可以申请延长。

四、违反保护令的法律责任。

在保护期限内,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以及2015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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